●給付申請
.普通傷害、疾病給付:
給付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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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(包括當月)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自不能工作之「第4日」起發給,以6個月為限。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,增加給付6個月,連前6個月,共為1年。 |
申請應備證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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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病診斷書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 |
.職業傷害給付 :
給付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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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之當月起(包括當月)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%,自不能工作之「第4日」起發給,如經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1年為限,連前1年,共為2年。 |
申請應備證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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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病診斷書、雇主工作證明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如為交通事故,須填具上下班途中事故證明書及檢附駕照) |
.家屬死亡給付→(喪葬津貼):
給付標準div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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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:
1.父母或配偶死亡時,發給3個月。
2.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2.5個月。
3.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1.5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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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應備證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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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證明書(正本)、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、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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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死亡給付:
給付標準 |
一、死亡給付項目、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
(一)喪葬津貼:
1.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死亡
時,由支出殯葬費之人,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(含)起
前6個月之,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。
2. 被保險人死亡,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
貼條件,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之人,按被保險人死亡之
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,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
貼。
(二)遺屬津貼:
1. 請領資格:配偶、子女及父母、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
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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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年給付:
給付標準 |
(一)
老年年金給付:被保險人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(按
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)。
1. 減給老年年金:每提前1年退休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%,
最多給20%
2. 展延老年年金:每延後1年退休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%,
最多給20%
(二)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(按
退休3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)。並符合下列規定之ㄧ
1. 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,參加保險
年資合計滿一年退職者。
2. 參加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3.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
4. 參加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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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應備證件 |
身分證影印本(正反面)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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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給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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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參加保險年資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2. 參加保險年資滿181日後早產者。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起,前6個月平均月
投保薪資ㄧ次給予生育給付60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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嬰兒出生證明書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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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能給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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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一次請領能給付:
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,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
力者,得一次請領失能給付(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
日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)。
(二)失能年金給付:
1. 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
保障法所保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
者,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(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
薪資平均計算)。
2.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,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
2之配偶或子女時,得申請加發眷屬補助。 |
申請應備證件 |
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 |